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61-1号
原告云浮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原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第一工程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其住所地在广州市黄埔区为由,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讼工程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于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岑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