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6020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安徽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杜集镇杜集街道杜沛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TXMQ45H。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安徽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伟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安徽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现调解书已生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元的冻结,同时解除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继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