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6020号
保全申请人:李德山,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68********。
保全申请人:李军,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69********。
被申请人:安徽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杜集镇杜集街道杜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TXMQ45H。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李德山、李军诉被告安徽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德山、李军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78000元的不动产、车辆及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等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提供李广玉名下皖S×××**小型轿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广玉为了避免因被申请人安徽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78000元的不动产、车辆及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等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800元,李德山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继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