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安徽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4882号
原告:***,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邦见,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涵,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杜集镇杜集街道杜沛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TXMQ45H。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中正,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强,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伟,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珍,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军,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伟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875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梅洪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