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龙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青州龙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1民初4号
原告:青州龙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50933124M。
法定代表人:**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869357858E。
负责人:***,该行行长。
原告青州龙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龙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龙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州龙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