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云梦县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923民初1358号
原告:云梦县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梦园小区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关于原告云梦县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云梦县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云梦县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遂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梦县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计2504元,由原告云梦县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