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9165号
原告:上海彤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花溪路199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周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惠,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91、193号。
法定代表人:李晖。
原告上海彤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彤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彤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佳妹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荟杰
书 记 员 顾喻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