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科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男,1960年出生,蒙古族,现住吉林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辽方圆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通辽方圆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