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1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桂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欧阳海大道盛世明珠。
法定代表人:曹先耀。
被执行人:彭昭丽,女,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桂阳县欧阳海大道明珠停车场负二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昭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021民初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芳
书 记 员 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