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1民初3770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桂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珠。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桂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桂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 文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玉 艳
书 记 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