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民初224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珠海路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前山岱山路189号(****)2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桂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珠。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桂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香洲区星园路1号25栋17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珠海路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118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187.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叶 萌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