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3执335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意心永兴商店,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北京市天房恒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董学术,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意心永兴商店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天房恒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董学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意心永兴商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市天房恒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董学术的执行申请,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13执335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北京市天房恒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董学术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单德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开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