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越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桦甸市新某某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82民初1557号之一
申请人:长春市越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臧利波
被申请人:桦甸市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桦甸市支行的账户存款。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桦甸市支行的账户存款230万元(账户名:桦甸市新***加工有限公司,账户号:xxx)。冻结期间为一年(自2017年5月日至2018年5月日),冻结期间禁止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腾云飞
审判员  任财良
审判员  张秀英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先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