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辖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国电龙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缆阳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苇子坑**iv>
法定代表人:黄轶飞,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建源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宗棠路**(原创安路**场2#楼15层13公寓式办公(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厦门国电龙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缆阳光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原审被告福建源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5民初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龙源公司上诉称,根据阳光公司的诉请可以确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阳光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阳光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源联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龙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