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548号
原告:宿州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西二铺乡***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宿州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宿州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宿州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