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2民初1950号
原告:砚山壮山商砼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下段左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MA6K9KPJ4Y。
法定代表人:武汶逵,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明,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平街道新平坝社区大景梓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582371396E。
法定代表人:周洪庆,董事长。
被告:云南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兴城大街**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6812646846。
法定代表人:马尊,董事长。
原告砚山壮山商砼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砚山壮山商砼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砚山壮山商砼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砚山壮山商砼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1242元,由砚山壮山商砼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