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瑞建工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贵阳第一分公司、辰瑞建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403执1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贵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48911XU。
法定代表人:龙云超。
被执行人:辰瑞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兴庆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52329904P。
法定代表人:*延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辰瑞建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辰瑞建工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61×××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15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何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