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执65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光荣,其他。
被执行人:南京前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陆群,其他。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41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0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41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0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前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宏伟
审 判 员
徐 强
审 判 员
袁 洁
书 记 员
刘 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