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10424号之一
原告: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原告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765元,合计2,790元,由原告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玅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