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10424号
申请人: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金额为人民币210,237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8,8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玅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