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6民初14097号
原告: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安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许光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新,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L307室、L311室。
法定代表人:傅建明。
原告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审判,于202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而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价款318,899.33元;2、判令被告承担两次诉讼产生的部分费用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1月,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太古汇店与正大广场店制作并安装标识、道具。原告完成制作与安装完成后,经被告验收通过,并确认了尚有价款448,899.33元于2020年12月底前支付,但被告仍未付款。原告于2021年1月、7月两次向法院起诉,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了起诉。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起诉来院。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于2019年11月签订的标识和道具制作与安装框架合同一份;2、原、被告于2021年7月23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一份,其中载明:因甲方(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再次起诉乙方(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条款,以便双方遵照执行:(1)双方确认截止订立本协议之日,乙方尚欠甲方货款318,899.33元,此款乙方定于2021年8月至9月,在每月的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10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208,899.33元;(2)两次诉讼产生的诉讼费、财保费、律师费等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自愿补偿甲方上述部分费用50,000元,此款在最后一期付款时支付;(3)如乙方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条款支付的,就剩余款项甲方可一并起诉,乙方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如甲方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向金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也应承担违约金100,000元;(4)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即生效;(5)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法院存档;(6)双方无其他争议。原、被告均盖章确认。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可以视为被告放弃对原告举证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审核,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签约、履行、两次诉讼以及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依法应予采信。据此,本院确认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委托原告制作安装标识和道具,未能按约支付原告相应的价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原告再次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确认尚欠价款数额、并承诺分期付款及补偿相应损失,并约定了相应违约责任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但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实际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价款318,899.33元;
2、被告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两次诉讼产生的费用损失50,000元;
3、被告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32元,财产保全费2864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丽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