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097号之一
原告: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安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许光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新,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傅建明,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高丽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芬
书 记 员 董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