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222执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路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联家村委会*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756528W。
法定代表人***,系昆明路通门窗有限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国,系昆明路通门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08941092T。
法定代表人**,系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
昆明路通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昆明路通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违约金及执行费共计437204.3元,并从2016年9月23日起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6%支付违约金至尚欠的工程款付清为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在**的“盘县兴业大酒店”项目建设工程中有债权未支付,现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昆明路通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条、第三条所判决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