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路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信达实业有限公司、云南路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云民辖终32号
上诉人深圳市科信达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路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1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云南路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以深圳市科信达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科信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市科信达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深圳市科信达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114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在深圳市,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网站上的宣传图片作为证明上诉人将生产的汽车阻拦器销售给昆明戒毒所事实的证据,而实际上昆明市并没有昆明戒毒所这一机构。由于上诉人管理不严,导致企业内部营销部门有虚构宣传业绩的行为。原审法院明知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向昆明戒毒所销售汽车阻拦器的行为是虚构事实,却仅凭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就确认上诉人与云南省第五强制隔离戒毒所存在汽车阻拦器的买卖事实,并以此认定昆明市是侵权行为结果的发生地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上诉人在昆明市有销售汽车阻拦器的行为。被上诉人坚持认为上诉人有生产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汽车阻拦器的行为,则应当向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在网站上宣传的制造和销售至云南省第五强制隔离所(公证证据保全图片上载明的地点为昆明戒毒所)阻车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控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安装于云南省昆明市,故,昆明市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深圳市科信达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深圳市科信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杨明海 审判员 刘 铮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