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1民初第1521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邵东市,现住邵东市两市。
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华馨佳苑小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湘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欧阳志,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姜仕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