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1民初第1521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邵东市,现住邵东市两市。
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华馨佳苑小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湘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欧阳志,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姜仕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