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8民初1105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湘,新宁县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
法定代表人:胡湘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南坤,男。
第三人:唐永清,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户籍地新宁县,现住新宁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永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善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胡芳艳
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