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8民初1173号
原告:***,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
被告:***,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告:湖南泽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新宁县金石镇园艺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胡湘泉,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泽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2020年7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湖南泽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泽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占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