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中驰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1民初6407号
原告:**中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两市塘街道绿汀大道与茂盛大道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乾***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苑小区7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街道东方大厦6楼。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1元,由原告**中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懿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罗 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