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24民初4117号 原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撤回了隆劳人仲案字(2023)第57号仲裁申请为由撤回本次起诉,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