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321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籍住河南省潢川县,身份证号:413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胜勇,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智丰,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洲扬,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籍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贵国,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籍住河南省固始县成功大道金域宏府,身份证号:413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正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以南,。
法定代表人:周燕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雅明,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雁塔区好,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籍住河南省固始县,身份证号:413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黄贵国、西安正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计1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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