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安次区唐承建材经销处、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02执保48号
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唐承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常甫家园小区5-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山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长风东街15号长风SOHOB段7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申请人:涿州市久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沿鲁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唐承建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山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久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唐承建材经销处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久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6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唐承建材经销处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山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久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86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