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涿州市益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3458号

申请人:涿州市益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涿州市百尺竿镇西秧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320101169P。

法定代表人:路行德,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太原市迎泽区长风东街**长风SOHOB段**。组织机构代码:911401006644669467(6-5)。

法定代表人:贾晓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济金峰,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北,住北京市房山区div>

原告涿州市益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金峰、吴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涿州市益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金峰的银行存款在价值50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涿州市益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保险合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金峰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金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