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财保169号
申请人:济南**机械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张华金,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贾晓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机械工程处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济南**机械工程处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72万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机械工程处所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济南**机械工程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