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涿州市益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681执保201号

关于申请人涿州市益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冀0681民初34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涿州市益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金峰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已对被申请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2020)冀0681民初3458号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3458号已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