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5民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峰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县。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榆林市峰功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榆林市峰功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榆林市峰功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上诉人榆林市峰功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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