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02执议15号
异议人:王某某,男,土家族,1958年2月14日出生。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正街居委会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仓路87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沙子坳和谐家园。
法定代表人管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管某,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本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青年西路***号。
本院在执行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王某某对本院作出的(2019)黔0602执168号执行裁定书中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第三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602执168号执行裁定书,解除申请人已被冻结的账户。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异议人王某某与铜仁市永晟实验幼儿园(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前身,未登记注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于2016年9月16日缴纳工程保证金300万元,合同签订后至2018年,工程还没有开工迹象,异议人多次催促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管超退还保证金300万元,其负责人管某向异议人游说将300万元债权转股权,入股被执行人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占股份30%,异议人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只有同意。因此,根据本公司股东出资规定,异议人王某某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请求支持其请求。
本院查明: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602民初2621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返还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诚信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利息以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1日起按计算至保证金返还完毕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由股东管某、王某某出资成立,其中管某认缴出资额700万占股份70%、股东王某某认缴出资额300万占股份30%,二人均未足额出资。致使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无力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诚信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权益无法实现,2019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管某、王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2019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19)黔0602执168号执行裁定书:1、追加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管某、王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2、被执行人管某、王某某应对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保证金及计息、经济损失在不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被执行人管某、王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诚信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利息以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1日起按计算至保证金返还完毕之日止;4、被执行人管某、王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980及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0元、执行费人民币1789元。因此,异议人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超为其出具的出资300万元《收据》一张。2、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张,证明申请人王某某实际缴纳出资为240万元。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向本院提供了《说明》一张,证明王某某实际缴纳出资为240万元。
另查明:异议人王某某与铜仁市永晟实验幼儿园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于2016年4月12缴纳工程保证金200万元,由于工程承包合同未得到履行,经异议人要求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管超退还保证金240万元,其负责人管超劝说异议人,将240万元债权转股权,入股铜仁市永晟实验幼儿园。2016年11月29日经管某与异议王某某协商,将铜仁市永晟实验幼儿园更名为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并在工商登记注册。由股东管某、王某某出资成立,其中管超认缴出资额700万(已当时的现有投资、品牌、该投资项目产业衍行收益出资)占股份70%、股东王某某认缴出资额300万(已现金出资)占股份30%,负责人管某并向异议人出具300万《收据》一张。经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管某证实,异议人实际只出资了240万元,尚有60万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某某的作为被执行人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资金的投入是以债权240万转股权的形式参股,占公司股份30%,其应缴出资为300万元,但实际缴纳240万元,尚有60万未缴纳。现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无力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诚信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致使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权益无法实现,异议人王某某应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请求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602执168号执行裁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成立,本院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驳回王某某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谭凤林
审 判 员 谯佐勇
审 判 员 张天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正清
书 记 员 田湘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