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602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仓路87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沙子坳和谐家园。
法定代表人: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602民初2621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9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股权和车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管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管某、***提出执行异议,因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限较长,对此,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湘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