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602执异13号
异议人***,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正街居委会县政府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管道局。
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仓路87号附2号。
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沙子坳和谐家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对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人*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谭凤林
审判员***
审判员谯佐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邱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