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演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民终3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北新街60号鹏远公寓商业2号。

法定代表人:王江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演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塔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杜学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演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8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瑞强

审判员  张 楠

审判员  周玉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靳传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