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875号

原告: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北新街**鹏远公寓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72840099G。

法定代表人:程小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79年7月22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门窗款76829.6元及利息(按照贷款利率的18%计算,自2019年11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2日,原告给被告爱酒堡兰总(卓达太阳城别墅)的房屋安装断桥铝门窗,与原告达成一致协议:约定原告给被告制作安装断桥铝门窗65.78平方,单价1320元/方,共计合款86829.6元,被告支付定金1万元。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安装完毕,但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不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经与被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0年10月收到贵院的应诉通知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做出(2020)冀0105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冀01民终7696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原被告对于新华区法院的管辖均不持异议,新华区法院依法享有该案的管辖权,现原告提起诉讼违法民诉法管辖权恒定原则,综上申请人现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裁定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当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现原告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国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裴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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