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53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鹏远公寓商业**。

法定代表人:程小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乃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元氏县。

再审申请人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创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19份订货单中的11份不真实,该11份订货单中3份因尺寸不符合申请人公司的要求被退回,没有再供货,8份订货单系***伪造,模仿高克林签字而成,据此申请人实际超付12,051元。故请依法再审,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所提供的11份订货单不真实,造成其实际超付货款12,051元,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综上,欧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彦民

审判员  谢炳忠

审判员  曲大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