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1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9年7月22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北新街**鹏远公寓商业**。

法定代表人:程小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11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做出(2020)冀0105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冀01民终7696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原被告对于新华区法院的管辖均不持异议,新华区法院依法享有该案的管辖权,现原告提起诉讼违法民诉法管辖权恒定原则,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的诉求是支付门窗款等,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其所在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据此,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应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11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书旺

审判员  任媛媛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