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执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

被执行人: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60号鹏远公寓商业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72840099G。

法定代表人:程小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征求当事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李同肖

审 判 员 周建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彦刚

书 记 员 宋晓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