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
被执行人: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60号鹏远公寓商业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72840099G。
法定代表人:程小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元氏县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彦刚
书 记 员 宋晓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