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民初1826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新区。
被告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60号鹏远公寓商业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72840099G。
被告**,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欧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庆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