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泰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600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泰和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泰和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5民终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协助办理泉州市***××路××段××街××号楼××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楼××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泰和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泰和大酒店有限公司办理址于泉州市***××路××段××街××号楼××号××号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复为:经审核查明,****项目系由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安置房项目,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依法办理转移登记。由于*******的1号楼311号等房屋尚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尚不能将上述房屋办理转移登记至福建泉州泰和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为此,本案目前暂未能办理涉案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应待涉案房产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再予以继续执行。鉴于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予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本案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申请人也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