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5民初30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乾元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乾元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93元,减半收取计6196.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7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