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乾元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乾元电梯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5民初30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乾元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乾元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93元,减半收取计6196.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7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