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济南铁路科技开发中心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民初4514号
原告:济南铁路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牟至爱,总经理。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席泷,总经理。
原告济南铁路科技开发中心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济南铁路科技开发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铁路科技开发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钧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魏煜圻
本案法官助理:于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