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3民初378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市当涂经济开发区普济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苏0303民初37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苏0303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决,该调解书已经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现被申请人已经付款完成,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6万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