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锐仕方达(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6920号之一
原告:锐仕方达(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西湖国际广场A座1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6782509。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浩然,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兴隆路富林包装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336771802C(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裕民,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锐仕方达(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锐仕方达(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锐仕方达(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锐仕方达(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计306.5元,保全费52.5元,合计359元,由原告锐仕方达(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